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商誉的初始确认。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