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