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第十条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