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