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