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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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