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 第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