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