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