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