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第三章 列报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列报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受益人待遇;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应交税金; 卖出回购证券款; 应付利息; 应付佣金; 其他应付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