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