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