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