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