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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对外报告和披露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 第三十五条 审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审核登记机关征求意见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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