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约谈、公开警告等惩戒措施。

企业申请材料和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审核登记机关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

通过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审核登记机关对相关《审核登记证明》予以撤销。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审核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