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本办法所称借用外债后,是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每笔提款)之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