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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约谈、公开警告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审核登记机关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相关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 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上述违规情形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审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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