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外债审核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外债审核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对于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