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