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制定企业专利工作达标和优秀两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由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组织评价。

对专利工作优秀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纳入有关扶持企业计划或其它政策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