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屡查屡犯的;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被引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