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