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2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引用法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