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