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