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