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