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