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