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未经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认定,擅自从事估价业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