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章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 第五条 证据种类: 第六条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资料。 第七条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第八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记录并显示的声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第九条 证人证言是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将其了解的有关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第十条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 第十一条 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员,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第十二条 勘验笔录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画时所作的记录。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