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价格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