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10月19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