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来源或者出处;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是否进行过修改或者技术处理;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