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四章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十五条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十五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来源或者出处;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是否进行过修改或者技术处理;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