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