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七)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 (七)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七) 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六)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