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