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备的实验记录和档案,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