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当将在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菌(毒)株或样本送交保藏机构进行鉴定和保藏。保藏机构对送交的菌(毒)株或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接收证明。
国家级保藏中心、专业实验室和省级保藏中心应当定期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报保藏入库菌(毒)种目录。
国家级保藏中心可根据需要选择收藏省级保藏中心保藏的有价值的菌(毒)种。
国家级保藏中心、专业实验室和省级保藏中心应当定期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报保藏入库菌(毒)种目录。
国家级保藏中心可根据需要选择收藏省级保藏中心保藏的有价值的菌(毒)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