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六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六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有效期5年。保藏机构需要继续从事保藏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