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取得《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的保藏机构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核查后报卫生部: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发生变化;
实验室增加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保藏内容;
保藏场所和空间发生变化;
实验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管理体系文件换版或者进行较大修订;
保藏机构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发生变化;
实验室增加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保藏内容;
保藏场所和空间发生变化;
实验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管理体系文件换版或者进行较大修订;
保藏机构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