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拟申请保藏机构的法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申请表》;
保藏机构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保藏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相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保藏工作的内容、范围,拟保藏菌(毒)种及样本的清单;
保藏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硬件条件、基本建设条件等文件,并提供设施、设备、用品清单;
生物安全管理文件、生物安全手册、风险评估报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生物安全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和安全保卫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
保藏机构人员名单、生物安全培训证明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卫生部。卫生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