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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业务报表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报送各类季度分保报表及分保帐单给接受人。未决赔款每年随第四季度分保帐单报送。

每年4个季度的划分方法如下: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为第三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四季度。分出人在当季度内收取保费及支付赔款的数额应按《条件》规定的方法列入季度报表报送接受人,并据此缮制季度分保帐单。

各种报表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报表应注明种类、业务年度、险别、帐单期和币种等必备项目,根据报表种类的不同缮制相应的内容。法定分保的各类报表如下:

季度业务汇总报表

详细业务季度报表

详细业务批单报表

“汇总编报业务”系指按《条件》规定可汇总编制报表的人身意外险、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详细编报业务”系指上述这二个险别以外的其它险别的业务。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一、附录七和附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