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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现金赔款

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已决赔款达到或超过《条件》中规定的现金赔款限额80万元人民币时,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再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分出人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完整,接受人应在7日内通知分出人增补资料。接受人收到现金赔款通知书及所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接受人在收到所需资料的30日内支付应承担的赔款。分出人收到现金赔款后,应将其视为已决赔款,并在当季度帐单余额中进行冲还。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