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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赔案处理

分出人有权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处理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但承保的单张保险单项下的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的30天之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单号

被保险人姓名

保险期限

承保险种及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出险日期

理赔意见及赔付金额

接受人有权派人参与理赔,分出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