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业务申报
分出人承保的每张保单下的总保额超过限额时,即团体险法定业务每名被保险人总保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个人一年期意外险、极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每张保单总保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时,应在承保前向接受人申报。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单号
被保险人姓名
保险期限
承保的险种名称及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承保条件
接受人应在收到超限额业务申报后二个工作日内答复,若二日内没有答复,视为默认同意。接受人对超过限额业务的承保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超限额业务如发生保险条件变更、出险或索赔时,分出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笔通知接受人。报表格式请见附录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