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条 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业务范围 分出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除人寿险业务外应办理法定分保的每笔人身险业务按20%的比例分给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接受人),接受人承担20%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