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业务核算

法定分保一年核算期届满时进行业务核算。分出人在编制核算期当年第四季度报表和帐单的同时,编制法定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和纯益手续费帐单。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项目如下:

收入项目

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

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满期保费;

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决赔款。

支出项目

本业务年度调整后的分保手续费

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业务的已决赔款和费用;

本业务年度转出的未决赔款;

本业务年度转出的未满期保费;

按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不含未满期保费的转入和转出)2%计算的接受人的业务管理费用;

上一业务年度纯益手续费计算书中转来的亏损。

其中上一年度转入未满期保费、本年度转出的未满期保费和上一业务年度转入的未决赔款、本年度转出的未决赔款计算方法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纯益手续费计算书和帐单与当年第四季度分保帐单一同送交接受人,一并结算,但应分别缮制帐单。若接受人承保的全部法定业务核算后产生利润,接受人支付分出人业务利润的50%作为纯益手续费;若接受人承保的全部法定业务核算后产生亏损,则亏损余额滚转到下一业务年度,直至消失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