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分保手续费调整
接受人按收到的各险种分保费的35%支付给分出人预付分保手续费,该分保手续费从季度帐单保费中扣留。法定分保一年核算期届满时,分出人、接受人双方计算核算当年全部业务的实际赔付率,并根据实际赔付率对预付分保手续费进行调整。实际分保手续费以60%赔付率为基数进行浮动核算,赔付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以四舍五入计),实际分保手续费率在预付分保手续费率35%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点,但最低以20%为限;赔付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以四舍五入计),实际分保手续费率在预付分保手续费率35%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但最高以40%为限。调整后的分保手续费率,系分出人的实际分保手续费率。
赔付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业务年度法定分保本业务年度上一业务年度
业务的已决赔款+未决赔款转出-未决赔款转入
赔付率=×100%
本业务年度全部上一业务年度本业务年度
法定分保费收入+未满期保费转入-未满期保费转出
其中上一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入、本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出和上一业务年度未决赔款转入、本年度未决赔款转出的计算方法见第十一、十二条。
计算实际分保手续费率时,分出人应编制分保手续费调整计算书,随一年核算期届满当年的第四季度业务报表和帐单一同送交接受人。
确认实际分保手续费率后,计算实际分保手续费。预付分保手续费和实际分保手续费差额的结付,与当年业务核算的余额一同进行。
报表格式请见附录四和附录五。